关于本市建筑门窗及玻璃质量专项检查的通报

  

  

(转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筑门窗工程质量,规范建筑玻璃的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于2013年第4季度组织开展了建筑门窗及建筑玻璃质量专项监督抽检,现将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概况

本次检查的对象为施工总包单位、门窗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等。根据各区在建工程项目进度,共抽查在建工程项目16项,覆盖宝山、闵行、青浦、松江、浦东新区、金山、嘉定等7个区。

本次抽查采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组查阅了施工图纸、节能门窗计算书、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节能门窗与玻璃检测报告、节能门窗安装和供货合同、门窗、玻璃备案资料;检查了工程参建各方对建筑节能门窗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施工现场建筑节能门窗安装情况;对门窗气密性和中空玻璃露点两项性能进行了现场监督抽检

对在检查中所发现的11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和曝光,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抽样检测结果统计

本次监督抽检共70组,主要有门窗、中空玻璃、钢化玻璃和镀膜玻璃四类。检测项目为门窗现场气密性、中空玻璃的露点、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和碎片状态、镀膜中空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和辐射率等7项。监督抽检总体合格率为64.3%。其中门窗现场气密性检测15组,不合格4组,合格率为73%;中空玻璃的露点检测24组,不合格7组,合格率为71%;钢化玻璃检测21组,不合格9组,合格率为57%;镀膜中空玻璃检测10组,不合格5组,合格率为5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检查中发现设计单位在门窗玻璃节能指标要求上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设计图纸中对可见光透射比和遮阳系数两个指标仅分别提供了一个固定值,没有对两个指标的范围进行说明,使得门窗企业和玻璃企业对设计值的理解产生了很大的偏差,在选择玻璃配置时频频出错,直接影响建筑节能的实施。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1、施工总包单位。

(1)管理较为混乱和松懈。部分门窗工程存在选购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玻璃,且未做设计变更说明和重新审图。如设计规定使用(6+12A+6)mm的中空玻璃,而实际采购使用的是(5+9A+5)mm中空玻璃。

(2)施工、监理企业节能验收情况混乱。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门窗分项已全部完成,但却未对门窗和玻璃产品进行节能指标检验,或是仅对某种规格门窗和玻璃产品进行检验;部分复验报告中填写的玻璃生产企业与工程中实际使用的玻璃生产企业不符。

2、门窗分包单位。

(1)挂靠情况严重,直接影响门窗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门窗分包工程虽然进行了网上合同备案,但真正从事门窗制作和材料采购的人员并非持证企业人员,且素质低下,其行为严重违法违规。如:偷换本次抽检的玻璃试样、私刻公章制作虚假的质保资料、伪造行业协会颁发的备案证和从持证企业骗取空白的统一版本质量保证书等。

(2)采购无备案证的玻璃产品。采购行为不规范,管理混乱是造成本次抽查合格率低下的直接原因。在这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11家门窗分包单位中,有10家单位存在采购使用无备案证门窗玻璃情况;在中空玻璃露点检测不合格的7家企业中,有6家企业未经协会备案;在钢化玻璃检测不合格的9家企业中,有8家企业未经协会备案;未经协会备案企业提供的玻璃产品在抽检不合格产品中所占的份额达到了87.5%。 

(三)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1、监理不熟悉玻璃产品备案和国家安全玻璃3C认证管理要求。上海市建筑玻璃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就已实施,而大多数监理却对玻璃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知之甚少,对未经备案的玻璃产品允许其安装在工程现场;多数工程中,组成中空玻璃的钢化玻璃上印有多个不同的3C工厂代码,而工程现场的资料中却只有1家玻璃企业的3C证书和质量保证书。由于对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了解甚少,造成玻璃产品进场把关松懈,对产品的资料收集不全或收集有误,造成大量不符合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产品在工程中无阻碍地使用。

2、监理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窗与玻璃产品进行有效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对进场的门窗和玻璃产品基本上只简单确认是否有质保书,无实质性的进货检验,门窗和玻璃的复验很多都是由门窗企业直接送检,监理并未参与送检过程,未真正承担起见证的责任。

(四)门窗企业存在的问题。

1、选用无备案证企业生产的玻璃产品。根据本市材料备案管理要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玻璃必须经过备案。但有半数以上的门窗生产企业选用无备案证企业生产的玻璃产品。部分门窗企业为了一己私利,甚至选用未经3C认证的三无产品,为工程埋下安全和质量隐患。

2、对中空玻璃产品质量把关不严。检查中发现,工程中使用的中空玻璃,其单片钢化玻璃普遍存在代加工的情况,某工程甚至存在4家钢化玻璃厂代加工。门窗企业对此类情况或毫不知情,缺乏辨认不同生产企业的能力;或毫无作为,对代加工产品的质量无任何控制措施,对代加工企业的产品是否经过备案也不做任何要求;另外,门窗生产企业基本对采购的玻璃产品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质量把控,对使用的中空玻璃节能指标搞不清楚,许多门窗生产企业在和玻璃厂签订采购合同时,甚至都未对中空玻璃的节能指标提出任何要求,仅含糊地指明应为Low-E中空玻璃。

3、工程现场管理混乱。部分工程现场未安装的塑料门窗直接接触地面放置,违反《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

(五)玻璃加工企业存在的问题。

1、存在无证生产和无证进建设工程现场的情况。检查中发现,有的玻璃生产企业未经国家安全玻璃3C认证就擅自制作销售安全中空玻璃或钢化玻璃,有的在钢化玻璃上印制伪造的3C认证标志进行冒名生产。部分工程使用的玻璃产品并未经过行业协会备案,向门窗企业和监理单位提供的是其他厂家的3C认证和备案证书。

2、代加工情况普遍。检查中发现,中空玻璃的生产企业即使有钢化玻璃的生产能力,也普遍存在将钢化玻璃的生产委托其他玻璃厂进行加工的情况,但对委托的玻璃厂是否经过备案、加工后的产品质量如何却不管不顾,造成钢化中空玻璃的安全性能隐患重重。

3、存在未严格执行3C认证要求的情况。安全玻璃的3C认证标志应包括3C认证的CCC基本图案和相应工厂代码,个别工程现场发现钢化玻璃表面仅印有3C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没有工厂代码。

4、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偏低。部分中空玻璃所使用的《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和《中空玻璃用干燥剂》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部分密封胶检测报告存在造假情况。

四、处理意见

(一)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和曝光,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见附件一)。

(二)对本次专项抽检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玻璃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和曝光(见附件二)。

(三)对本次专项抽检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玻璃生产加工企业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和曝光(见附件三)。

五、工作要求

(一)玻璃现场复验应增加玻璃安全性能检测。根据《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市长令)及相关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对见证取样送检的安全玻璃检测,除节能建筑玻璃性能检测项目之外,还应对相关安全性能进行检测。钢化玻璃应进行表面应力和碎片状态检测,夹层玻璃应进行耐热性检测,钢化或夹层玻璃加工或组合成的安全玻璃制品参照对应的钢化或夹层玻璃检测项目,且工程中应用的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品种类型的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普通白玻璃中空玻璃可不做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的检测。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确定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的技术参数范围,不允许仅提供一个固定值。

(三)施工单位、见证(监理)单位应向玻璃生产企业索取玻璃产品的备案证明,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层玻璃等产品的统一版本质量保证书;在中空玻璃送检委托单上应注明使用该玻璃的建筑物类型(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并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填写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的技术参数范围。应规范送检流程、强化监理职责、共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四)市检测行业协会。应将玻璃备案企业纳入全市检测信息系统,无备案证的玻璃产品,不予打印工程复验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按送检委托单中填写的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技术参数范围,来实施产品检测和结果判定。

(五)注重玻璃备案企业的后续管理。市三玻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的备案管理,对新申请备案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凡新申请中空玻璃备案的,必须提供由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检测机构按新国标《中空玻璃》(GB/T11944-2012)进行抽样的中空玻璃检验报告;对已备案的玻璃深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应进行持续监管,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可予以暂停、撤销备案证等处理。

(六)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现场监管,认真核查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层玻璃等玻璃产品的备案证明和统一版本质量保证书,加大对玻璃产品的实物质量监督抽查力度。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四年四月八

 

 

抄送:委质安处

各区(县)、专业质监站

市三玻行业协会、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市检测行业协会、市建筑材料与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